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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7日: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 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2112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教育部令第52号,发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51日起生效。对《办法》相关问题,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1.问:《办法》的背景和制定过程能简要介绍一下吗? 答: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多年来在维护师生权益、推动宪法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存在着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均衡、履职能力不平衡、人员流动大、履职积极性不强等问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对法治副校长作出了规定。为贯彻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办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2021年形成草案,经过广泛征求各地教育部门意见,最终经有关部门同意,于202251日起施行。

2.问:法治副校长的概念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办法》第三条明确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进行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适用范围主要涵盖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未将从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聘请法治副校长纳入调整范畴,考虑到规章制定要求、历史沿革和实际情况,《办法》对此并未直接增设义务。学校可自主聘请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的法治副校长,但其聘任与管理应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

3.问:法治副校长工作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答:《办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中小学法治副校长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实施法治副校长制度。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统筹负责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促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的聘任与管理工作。

4.问:法治副校长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主要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主要职责,在宪法法治教育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然而,一些地方反映法治副校长职责定位仍需明确。《办法》在规定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助开展学生权益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指导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这一举措拓展了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有助于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同时促进中小学治理体系和学生权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5.问:在规定法治副校长任职条件时有哪些考虑? 答:为确保法治副校长直接参与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高标准和择优选择原则被强调。《办法》第六条明确法治副校长需要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符合要求。此外,为更好地发挥派出机关退休人员的优势,《办法》规定年龄不超过65周岁的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经推荐可担任不超过一个任期的法治副校长。

6.问:法治副校长的选聘和聘任机制是如何设计的? 答:为解决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平衡、聘任不及时、流动频繁等问题,《办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首先,完善了聘任原则,综合考虑学校需求和工作便利,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其次,明确了聘任机制,由教育部门商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规定每所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师生人数多、需求大的学校可配备2—5名。第三,设立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制度,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商有关部门组建由不同派出机关人员组成的法治副校长工作团队,为服务区域内学校提供支持。最后,实行动态管理,对法治副校长人员库进行动态调整,对因故不能继续履职的法治副校长要及时补充,确保不缺位。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任期和续聘等管理要求。

7.问:在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方面,《办法》规定了哪些举措? 答:为提高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能力,《办法》强化了培训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派出机关共同制定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并将其纳入教师、校长培训规划。同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政治理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法律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为健全培训机制,法治副校长任职前应当接受不少于8学时的培训,而在任职期间,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培训。

8.问:在保障和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方面,《办法》有哪些有力举措? 答:为确保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需要派出机关和任职学校的保障和支持。一方面,派出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另一方面,学校要按照《办法》规定为法治副校长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与法治副校长沟通,积极支持、配合其开展工作。此外,法治副校长自身也应积极主动参与学校工作,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9.问:在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方面,《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办法》在规定派出机关、学校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的同时,还完善了考核、评价、表彰和奖励机制,以激励其履职尽责。具体而言,学校应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派出机关要将法治副校长履职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作为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各相关部门也要根据规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法治副校长、推荐、聘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机关和学校,以及组织开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10.问:推动《办法》贯彻落实,下一步有什么要求和举措? 答:《办法》发布后,教育部等五部门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办法》的宣传贯彻落实作出了部署。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准确理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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