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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4日:推进“双减”工作落地 加强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最近,教育部办公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一同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这一《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简述《管理办法》颁布的原因。

答:校外培训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校外培训机构有责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立德树人的核心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发布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随着对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的深入推进,有迫切需求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招聘、解雇、检查和监管等方面规定,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提供政策依据。因此,我们起草了《管理办法》。

2、问:请介绍《管理办法》颁布的过程。

答:根据“双减”文件精神和要求,我们迅速组织起草工作。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借鉴公办中小学教师管理配备政策,形成了征求意见稿。我们征求了课程教材、教师资格、民办教育、校外教育等专家意见,对主要内容和政策点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也征求了省级、地市级、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对主要政策点和落地措施进行了修改完善。最后,我们征求了有关部委意见,对整个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

3、问:《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人员?

答:从业人员指的是在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进行校外培训的机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负责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进行培训研究的人员;辅助人员如助教、带班人员等按其他人员管理。该办法适用于招聘中国国籍人员,招聘外籍人员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问:《管理办法》对从业人员有何要求?

答:与其他行业不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服务对象是中小学生和幼儿,所以从道德和教学角度来看,机构必须严格把关用人标准。从业人员需符合以下要求:首先,必须经过政治思想审核,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支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其次,要有法律意识,热爱国家法律,遵守宪法原则,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必须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学生,特别是教学、教研人员要做到身教言教一致、富有爱心和职业操守。第四,要有专业能力,教学、教研人员需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从事学科类管理培训需要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非学科类管理培训需要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最后,必须具备职业身份,不得同时担任中小学或幼儿园在职教师。

5、问:《管理办法》对机构招聘人员提出了哪些程序要求?

答:校外培训机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拟招用人员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此外,还需符合以下要求:首先,进行前置查询,对拟招用人员以及劳务派遣单位拟派遣至机构工作的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其次,进行书面签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岗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考核方式等;接着,开展岗前培训,对初次招用人员需进行岗位培训;此外,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须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公示;最后,要求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总从业人员的50%;在线下培训情况下,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幼儿人数的6%

6、问:《管理办法》明确了哪些从业禁止条件?

答: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从事的是教育工作,因此不仅要有正面规范要求,还有一些从业禁止条件。《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红线”,包括“有损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11种情形。对于这些情况,培训机构应根据法律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全国统一监管平台更新人员信息。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经查实并审核后,将其列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此外,《管理办法》还特别规定了两类人员不得被机构招聘:列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7、问:《管理办法》中有哪些检查监督措施?

答:按照“双减”文件要求,相关部门需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公开监督方式,畅通举报渠道,并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根据各自职责对机构从业人员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需依法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机构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的培训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需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多次、多项违规等情节严重的,需责令其停止招生,并在改正期间禁止开展相关培训活动;对于逾期未改正或拒绝改正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取消其办学许可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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