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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 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 (试行)》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府、部省合建各高等学府,各内部单位、各直属部门:

为快速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确保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安全,按照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經过领导审定同意,特发布《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教学部办公厅

2022524

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遵循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为确保各级各类智慧教育平台提供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所称各级各类智慧教育平台,是指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组织构建的,连接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的教育平台。

第三条 数字教育资源指的是经过数字化处理,可在多媒体教学设备、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及网络环境下向广大师生和学习者提供使用的教育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课程、数字教材、数字图书、教学课件、教学案例、虚拟实验等。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单位应确立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责任体系,明确负责承载各类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管控和资源审核的责任制度。

第五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是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的审核责任人,确定审核实施单位,明确其与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的责任。

第六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完备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程,明确审核工作要求,强化对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审核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业务部门应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单位加强对从事资源开发、整合、审核等工作人员的审查。

第三章 审核要求

第八条 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应参照《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等标准,聚焦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结合机器和人工审核,加强上线审查和更新复查。

第九条 政治性审核应确保内容政治方向正确,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条 科学性审核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科学和事物发展的规律,避免出现错误表述。

第十一条 适用性审核应确保内容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妨碍学生思考和违背教育规律,内容应与学生所处年级相匹配,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第十二条 规范性审核应保证内容符合语言、文字、格式、知识产权、元数据标注、广告等要求。

第四章 监督评估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内容审核的检查机制,定期抽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问题资源投诉举报机制,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建立投诉渠道,对不同类型的问题资源采取分类处置措施。

第十五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资源动态评价机制,对上线的资源进行评价,逐步淘汰低评价资源,形成优质资源供给。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建立内容审核问责机制,对未落实审核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约谈、通报等处理。

第五章 附加规定

第十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按照本规范制定本地区、本校智慧教育平台的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规范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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