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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6日: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

教监管厅函〔20229

各地区的教育厅(委)、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消防救援总队: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防范火灾事故,切实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教育部与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要求》(以下简称《九项要求》),现印发给大家,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强化协调指导作用,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行业监管,并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一起明确各自的责任,促使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并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管辖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联合,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建立完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共同检查和监督约谈。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九项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整体安全水平。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对消防安全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确保安全的培训场所,要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2517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要求》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一)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应成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行购置合格的消防设备,进行巡查检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二)机构需全面实施火灾隐患的自知、自查、自改制度,在公共区域显著位置张贴《消防安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大众监督。

(三)若机构进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

(一)机构需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相应标准规范。

(二)机构应依法审批登记,并设置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针对面向儿童的机构,其场所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培训场所内,每位学员至少有3平方米的空间,确保宽敞疏通。机构需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在明显位置展示消防安全宣传图示。

(三)若机构设有宿舍,须在独立建筑内设置,且不得设置于地下或半地下建筑。每个宿舍最多容纳6人,且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四)设有厨房的机构,需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隔离。

三、严格管理火灾危险源

(一)机构需使用合格且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备。电气线路应有保护措施,并铺设在不易燃或非燃材料上。

(二)厨房使用管道燃气时,需遵守燃气管理使用规定,并装有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厨房的油烟机每日清洁,油烟道每季度至少由专业公司清理一次,并记录。

(三)培训期间不得进行火焰或热力作业,也不得在建筑外进行火焰作业;如需进行,须进行审批,并实施防护措施,由专人监督。

(四)开展物理、化学等特色培训的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

四、严格消防安全疏散条件

(一)安全疏散门需向疏散方向打开,不得使用旋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或设置金属栅栏。

(二)安全出口、楼梯间、疏散通道需设置疏散照明和连续性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三)每间培训室和宿舍须配备至少2个应急手电筒,以及与学员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位置展示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建议备有逃生绳等避难自救装备。

(四)宿舍内床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6米,两排床或床与墙间的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五、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一)每月及寒暑假、新班开课前至少进行1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重点检查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和管理等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如无法立即整改,需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员报告,并实施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三)防火巡查检查需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销号闭环管理,并由实际执行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六、加强培训期间值班

(一)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机构,控制室值班人员需持有消防特种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确保24小时有2人值班。

(二)设有宿舍的机构,需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进行至少1次。

(三)若有儿童参加培训,需至少确定1名工作人员全程在岗。

七、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一)机构需严格按标准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并在设施上设置明显标识,指明使用方法。

(二)若场所内未设自动消防设施,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有条件者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建筑消防设施需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全面检测,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个班次和各岗位工作人员在报警、疏散和初期火灾扑救方面的职责。有条件者应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升自救能力。

(二)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至少1次初期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至少进行1次学生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主动向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位置和人数等基本信息,并与周边的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联系机制,确保初期火灾能够及时处置。

(四)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以下行为

(一)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投入使用后未经许可擅自搭建、改建或扩建。

(二)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位置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三)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五)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六)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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