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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4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公布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 (市、区、旗)名单的决定

国教督〔20221

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依据国务院文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及《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对省级部分县(市、区、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现公布2021年度经国家督导认定的县(市、区、旗)名单,请查阅附件。

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的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动摇,加强对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首先,要持续重视义务教育,保证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上给予优先保障。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支持,持续缩小义务教育差距。同时,要加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和复查工作,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巩固均衡发展成果。最后,要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



 附件:2021年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市、区、旗)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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