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教督〔2022〕1号
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督导条例》的要求,依据国务院文件《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及《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了对省级部分县(市、区、旗)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国家督导评估认定。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批准,现公布2021年度经国家督导认定的县(市、区、旗)名单,请查阅附件。
各级政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的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始终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不动摇,加强对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首先,要持续重视义务教育,保证在发展规划、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上给予优先保障。其次,要进一步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的支持,持续缩小义务教育差距。同时,要加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和复查工作,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突出问题,巩固均衡发展成果。最后,要主动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质量。
附件:2021年通过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县(市、区、旗)名单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