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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30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 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精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称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保障师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特就此加强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业责任落实。各地教育主管部门需依据职责履行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责任,强化监管。教育主管部门须全面了解学校校外供餐情况,包括使用校外供餐方式的学校和具体供餐单位。需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指导本区域校外供餐单位承担主体责任,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进行全面自查、整改,并进行校外供餐单位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及时整改。

二、管理体制完善。各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学校校外供餐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教育部门是学校校外供餐的主管单位,组织学校校外供餐单位公开招标,监督本区域学校校外供餐工作,并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联合开展校外供餐单位监管检查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三、招标程序明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组织招标、选定中标校外供餐单位,并邀请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监督招标过程,公证招标过程,公示中标单位名单。中标单位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和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需有良好社会信誉。学校应组织校外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从公开招标选定的名单中投票选出校外供餐单位,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后,学校应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地区和学校,应推行学校食堂供餐。对于现行采用校外供餐方式的地区,也需遵守营养改善计划相关规定。

四、细化管理措施。学校应有专人负责配餐食品查验和分发,对食品留样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必须有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学校应建立分餐管理制度,在教室内进行分餐时,保证就餐环境清洁,并提醒学生做好餐前手部清洁。建立校外供餐单位评价和退出机制,对于未能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多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餐单位,应及时终止合同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方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教育主管部门需与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合作,加强对校外供餐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学期,需联合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学校的校外供餐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促使学校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同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防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建立共治体系。学校应通过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社会公开供餐单位信息,并组织家长代表对供餐单位进行抽查走访,鼓励师生、家长、社会参与监督与管理。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对陪餐家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及时研究并反馈。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校外供餐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学校未履行管理责任的,教育主管部门需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约谈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主要负责人,并视情况对相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教育主管部门需配合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校外供餐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取消其供餐资质。

请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在2022610日前向教育部报告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情况。

联系人:刘娜01066096231,邮箱tfwssj2@moe.edu.cn

此致,

教育部办公厅

202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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