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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建设平安清朗校园环境

1111日,最高法院携手最高检察院、教育部共同发布了《从业禁止制度实施意见》(法发〔20223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了确保司法实践准确运用,《意见》由最高法院研究室、最高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和教育部教师工作司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的制定背景和主要过程。

答: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评价教师素质首要的是师德师风,要将有问题的教师清除出队伍,并依法追究责任,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为了防止罪犯回头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2020年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要求相关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必须依法查询其是否有性侵、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记录。同时规定这些单位应定期查询员工是否有上述犯罪记录。但由于教育部门不能及时了解教职员工的判决结果,导致一些教师即便有犯罪记录,仍从事教师职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确保法律准确实施,有效执行从业禁止制度,维护校园环境清朗,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教育部经过深入调研、听取意见,起草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

问:《意见》是如何考虑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的?

答:为了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虐待、拐卖、暴力等侵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建立了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教育部根据这一小范围的问题,针对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职员工犯罪问题,制定了落实意见,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突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明确裁判规则。对于实施性侵、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的教职员工,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这样的判决可以让被告清楚知晓禁止的范围,也有助于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查询义务,同时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堵塞潜在漏洞,进一步强化社会治理,为未成年人保护筑起隔离带防火墙

其次,明确责任分工。《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罚。如果符合取消教师资格情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同时,对于需要应用从业禁止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起诉时应提出相关建议;对判决禁止从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于未执行犯罪记录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向其提出建议。

最后,明确衔接要求。《意见》规定,所有教职员工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规定,其他部门所属的教育机构和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及时送达裁判文书,有利于及时执行从业禁止制度。

问: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以确保《意见》得到准确贯彻执行?

答:《意见》对于准确执行从业禁止制度,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构建安全校园环境将发挥重要作用。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加强学习培训,严格按法办案。通过举办专题讲座、联合培训等形式,将《意见》作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的重点培训内容,切实抓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监督指导,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各类犯罪的惩治力度,确保全面、准确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彰显依法严惩立场,回应社会关切。教育行政部门将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及时作出处理,确保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成效。

其次,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工作衔接。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衔接办法和流程,加强沟通交流,强化执行监督和反馈,确保裁判文书及时送达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时作出后续处理,从业禁止制度及时得到不折不扣执行。

最后,加强普法宣传,推动社会共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和用人单位充分认识从业禁止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意义,自觉落实从业查询制度要求,坚决防止被禁业人员进入教职队伍。对于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从业禁止制度的单位,及时提出建议,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学校保护和社会保护协同发力,共筑未成年人保护立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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