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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


近来,为了深化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治理,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参加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意见》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意见》的制定是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双减政策。自2021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各项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然而,在治理学科类培训的同时,一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存在资质不足、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部分机构过度营销、扰乱市场秩序,这损害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意见》的出台是为了在巩固学科类培训治理成果的同时,及时规范非学科类培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提升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2.非学科类培训治理的实践和探索有哪些?

答:中央的《双减》政策涵盖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的治理。在前一阶段,重点是学科类培训的治理,同时教育部与相关部门也同时部署了非学科类培训的治理,为下一步工作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层面,各部门通力合作。教育部与国家发改委、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研判形势,发布通知,部署排查,明确政策要求,加强行业引导。体育总局、文化和旅游部等相关部门制定专项管理文件,加强行业管理。此外,针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价格公平问题,特别是在寒暑假期间,进行了专项排查整治,严厉打击恶意涨价行为。同时,加强价格监测,在一些城市进行了持续监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另外,也加强了对培训材料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对非学科类机构进行了排查整治。此外,民办教育协会也发出联合倡议,号召非学科类机构坚持公益属性,提升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自律。

在地方层面,一是明确管理部门。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明确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二是出台行业标准。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经出台了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三是持续查处违规行为。各地各部门不断创新举报投诉渠道,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学科类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了非学科类培训行业秩序的总体稳定。

然而,我们也认识到,非学科类培训的治理工作仍处于初步阶段,市场上现存的文体、科技等培训多达一百多种,涵盖多个行业部门,需要进一步规范,需要一个系统的文件来部署指导下一步改革。

3.《意见》的研制过程是怎样的?

答:非学科类培训的治理事关广泛,教育部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意见》的研制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认真总结了各地经验做法,深入研究了现行法律法规,努力凝聚共识、广泛征求意见。首先,进行了政策论证,教育部等部门认真研究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培训的建议提案,多次召集了专家听取意见建议,成立了专门工作团队进行相关政策的论证。其次,进行了大规模调研,委托专业机构对北京、上海等4个一线城市以及浙江、河南、四川等东中西部7个省区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进行了大规模调查,梳理了非学科类培训目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寻找对策。然后,形成了文件初稿,在深入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央的决策部署,形成了《意见》的初稿。之后,进行了多方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校、家长、培训机构等多方面的人士。最后,通过审议采纳,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意见》得到了最终定稿。

4.《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主要包括了九个方面的内容:

1)明确了管理主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的责任,强调了家长的监督责任。

2)明确了机构的资质要求,要求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关资质,严格按照资质标准开展培训。

3)明确了课程的设置要求,要求培训机构设置的课程必须符合学科性和非学科性培训的特点,不能设置与学科教学相混淆的培训。

4)明确了师资的要求,要求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严禁以学科教师名义从事非学科类培训。

5)明确了教材和教辅材料的要求,要求培训机构使用合格的教材和教辅材料,不得要求学生购买昂贵的教材。

6)明确了收费的要求,要求培训机构合理定价,不得强制捆绑销售教材、工具书等商品,不得设置套餐式收费。

7)明确了信息公开的要求,要求培训机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监督。

8)明确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9)明确了社会监督的途径,要求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的发布将有力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提升非学科类培训的质量,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也将为社会各界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保障工具。

(注:以上内容来自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的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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